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