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公文處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公文處理的具體辦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壹百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和《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稅發[2000]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