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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後,寺廟、廟宇、清真寺、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的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十二)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但有規定時限的項目和第五項政策除外。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的,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優惠。"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6543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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