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居民個人納稅人在2020年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可以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稅率。也應註意,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年綜合所得合並算稅,從而“分拆”收入降低適用稅率,而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但如果將全年壹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