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企業未能按時繳納註冊資本,銀行融資應付利息相當於規定期限內投資者實繳資本與應付資本的差額。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規定,不屬於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承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註冊資本“未繳”,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