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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對稅收違法責任的調查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存在為基礎的。

任何稅收違法責任的追究,都是以行政相對人有損害為前提的。

稅收違法責任的追究是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的,所謂損害事實的存在就是損害結果已經發生。這種傷害壹定是現實中發生過、存在過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測的。同時,損害的必須是稅務相對人的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概括為兩類:違反稅收管理和阻礙稅收征收。

違反稅收管理,包括不按規定辦理和使用稅務登記證,違反賬簿、憑證和賬戶管理,不按規定協助稅務工作等。

妨害稅收征收行為,包括偷稅、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扣繳稅款、不繳到期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以及因違法行為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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