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第49號)第八條規定: (壹)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服務態度不滿意的投訴;(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效率不滿意的;(三)納稅人投訴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