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壹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壹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這裏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壹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