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承租人僅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簽訂售後回租協議,但在取得款項後未向融資租賃公司開具銷售發票,承租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回復:您好,您在我行網站提交的稅務咨詢問題已收到,現就您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出售資產,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壹切報酬和風險尚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斷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壹條件。只有當其具有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本質時,才能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此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認定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因此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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