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融資租賃的房產自合同約定開始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之日的自合同簽訂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法律客觀:《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