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折舊或計提減值準備會引起差異,按照稅法調整,計入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調整所得稅。
3、詳細條文:
出租人將資產融資出租時,實質上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處理,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與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確認“營業外收入壹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是壹致的。通常情況下,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壹致的,但如果出租人對租賃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或者前期使用過程中,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同,必然導致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發生差異,對該項差異應在年末申報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支付的價款。根據該規定,某壹納稅年度按照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即使沒有收到,也應在當年確認計稅收入。顯然,租金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與會計準則是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