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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申報稅收金額有異議,應該怎麽做?為什麽要這麽做?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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