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三十壹條?使用發 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 發 ?票。發生 發 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 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 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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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 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 票或者擅自損毀發 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制售假發 票和非法代開發 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三、……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 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 票和非法代開發 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