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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公安分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嗎?

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提起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由申請人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有兩種,其中壹種就是前面提到的行政復議機關。其次,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數據:

壹、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答辯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5.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必須符合以下程序性條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審查內容: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該應用程序是否是重復的應用程序。

3、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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