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1號):“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24個月,下同),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抵扣。
......
法人合夥人投資多家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合並計算可抵扣投資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結轉下壹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扣除後有余額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10日起執行。符合2015優惠條件的企業,可在2015最終結算中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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