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六條公司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不接受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年檢內容介紹:
第九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0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應當在其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明確反映分公司的相關信息,並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六十壹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公司登記事項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檢費用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