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遺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第三條辦理。19,2014):“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及抵扣聯,在遺失前已認證的,買方可以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或遺失貨物運輸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附件1、2,以下簡稱憑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用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留存專用發票抵扣聯備查。”2.《已開具普通發票》遺失,已開具普通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於發票遺失當日在市級以上黨政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在報紙上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付款人需要使用存根聯賬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取得由出票人標註“此聯由本公司提供,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章的存根聯賬戶復印件,連同報紙上發票遺失聲明作為原始憑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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