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居民納稅人在稅收協定中享受獨立個人勞務、從屬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政府勞務、教師、科研人員、學生待遇的,應當在首次取得相關所得並進行納稅申報時,或者扣繳義務人首次申報時,提交相關報表和資料。在滿足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且申報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免於因享受同壹條款的約定待遇向同壹主管稅務機關重復報送信息。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待遇、經營利潤、國際運輸、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養老金條款待遇,或者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應當在相關納稅年度首次納稅申報時,或者扣繳義務人在相關納稅年度首次納稅申報時,提交相關報表和資料。在滿足享受協議待遇條件且申報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提交相關報表和資料之日起3個日歷年度內,可免於向同壹主管稅務機關重復提交同等條件下享受協議待遇的信息。
(三)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中財產性收入、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等收入條款待遇的,應當在每次納稅申報或者每次扣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報告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