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根據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可選擇自己比較便捷的申報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