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檢查後的帳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帳戶。凡檢查後應調減帳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帳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帳事項入帳後,應結出本帳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若本帳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帳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帳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帳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帳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