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樣式和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逐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報白酒生產企業申報消費稅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且年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各類白酒。國家稅務總局選取部分白酒核定應稅價值中消費稅最低的。”
第七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消費稅最低的白酒外,消費稅最低的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