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專業外貿企業的歷史遺留債務,目前采取的“債務重組”理論上是“讓步重組”,即債權人做出讓步,還款金額低於賬面債權金額。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進壹步導致稅務處理出現問題。因此,建議制定壹次性辦法,徹底解決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債務問題(債務豁免問題)。
1.外貿企業的債務免除,債務減少。建議免征或返還企業增加權益對應的所得稅。
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審核核銷企業的不良資產(虛假存貨、應收賬款壞賬和長期投資等。),並相應減少企業的凈資產。核銷的不良資產全部上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3.對以物抵債給予壹定的免稅政策,或者給予“二次轉讓、壹次登記”的操作方法,即外貿企業與債權銀行簽訂不動產轉讓協議,再由銀行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由外貿企業直接將不動產證過戶給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