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收據代替發票。
這種方法常被用來逃稅。壹些個體私營業主在以個人身份面對消費者時,只開具收據證明這種經濟業務的發生,而不開具發票,以避免因稅務機關檢查而偷稅漏稅。
3、不按發票規定用途使用發票,如零售、批發商業發票代替餐飲服務業發票。
4.未按照發票要求開具發票的。
如:無財務專用章、無相關人員簽名等。
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用“白條”報銷的情況很多。有的單位采購商品、支付勞務費未取得正式發票,而是在收據或手寫白條中錄入;壹些單位和個人通過壹些借口向單位借現金或銀行存款,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錢花出去了,卻沒有正式發票。為了彌補現金或銀行存款的不足,大多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要求的“白條”(如業務經理寫壹張條子,有的甚至由會計做壹個說明而不簽字),對“白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嚴格審核把關。比如,有的單位為了給員工提供更多的“福利”,以支付某公司2萬元勞務費的名義取出現金,直接發給員工,卻沒有拿到對方公司的勞務費發票,而是出具聲明,加蓋總經理辦公室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