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區財政局、國投公司、經開發區建發公司撥款興建的建安工程,建安稅收均由建設方代扣代繳。
二是對外來建安企業施工工程,建安稅收實行源泉控管,由轄區內建設方代扣代繳。
三是對房地產開發以外的建安工程,外來建安企業建安稅收由建設方代扣代繳;區內建安企業建安稅收由建設方主管稅務所通知專業主管稅務所征收管理。
四是對專業稅務所轄區內的區內建安企業跨轄區建安工程稅收不實行代扣代繳,由對方征收管理。
五是建立建安稅收信息通報制度。每季度召開建安信息交流會,明確管理職責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