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1、誌願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其身心特點,並征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權利:
1、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2、獲得與所從事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3、獲得與所從事的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或者保障;
4、向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義務:
1、接受誌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
2、尊重誌願服務接受者的意願和人格、隱私等權利;
3、保守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4、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與誌願服務活動宗旨、目的不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