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底由於稽查查補上年度未申報銷售收入後,本年累計銷售收入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6月份企業未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6月22日收到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10個工作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我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辦理相關手續,請問我公司6月份的銷售是否需要按照壹般納稅人的稅率申報繳納稅款? 不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規定,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資料的,其《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後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前的銷售額,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依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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