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第2011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