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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並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管理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權,稅務機關沒有起訴權,只有上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稅務機關作為被告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管理相對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收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此外,稅務行政訴訟的提起還必須符合法定期限和必要程序。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審查;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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