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管理相對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收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此外,稅務行政訴訟的提起還必須符合法定期限和必要程序。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審查;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在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