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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6月1日之後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3:1改成1:1

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即使該部分稅收仍歸地方政府所有,但由於減稅影響,也將縮減地方政府的收入規模,容易進壹步加大中央與地方在財權與事權之間的不對等性。

為解決這壹問題,有必要對國內增值稅分享比例進行改革。經過測算,不論改革後稅收收入是否發生變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將取決於改革前國內增值稅與國內增值稅和地方級營業稅之和的比值。由於各省份的稅收結構並不相同,該比例將介於36.10%與62.32%區間,中位數為51.20%,若依據全國數據進行測算,該值將為51.12%。當然,新的中央分享比例不可能取最小值,營業稅占比較大的地方政府將承擔壹定的改革損失。在不影響分享標準統壹性的前提下,中央政府需采取其他財政措施,彌補這些地方政府的改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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