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這壹問題,有必要對國內增值稅分享比例進行改革。經過測算,不論改革後稅收收入是否發生變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將取決於改革前國內增值稅與國內增值稅和地方級營業稅之和的比值。由於各省份的稅收結構並不相同,該比例將介於36.10%與62.32%區間,中位數為51.20%,若依據全國數據進行測算,該值將為51.12%。當然,新的中央分享比例不可能取最小值,營業稅占比較大的地方政府將承擔壹定的改革損失。在不影響分享標準統壹性的前提下,中央政府需采取其他財政措施,彌補這些地方政府的改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