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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受益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第二條規定,按照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該對方稅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則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即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其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稅率,則納稅人仍可按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納稅。

納稅人需要享受上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壹)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二)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根據上述規定,則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限制性條件中規定了股息收取人應為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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