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上“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上“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麽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壹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 上一篇:白盤上的電子發票已經分發過如果再次分發會去了哪裏?
  • 下一篇:如何組織老幹部慰問活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