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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稅匯總納稅中的“固定業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支機構征收繳納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中規定的“固定業戶”是什麽意思?

1.稅法中對固定業戶的界定並不明確。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界定為固定業戶;

2.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即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屬於固定業戶。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向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務總支機構征收繳納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項。

答“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進壹步澄清。主要是明確固定業務總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但同壹省(區、市)內總機構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機關為該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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