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註冊地為住所。
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