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補充通知》(國〔2008〕1081號)附件壹(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規定,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顯然,營業外收入不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有些企業會計人員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比較認真,但不仔細區分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因此存在傲慢的現象。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計算基數不準確,無意中影響了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