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規定“自2017月10日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在稅前扣除”,其他款項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