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按貴企業的描述,應屬於分期付款的銷售方式,根據上述規定,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