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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訴訟稅務局行政復議

當事人如果要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並且需要依法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當事人依法收集的、能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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