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定代征稅種、代征範圍、申報期限、報繳稅款期限
受托單位填寫《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交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認定管理環節就代征稅種、代征範圍、申報期限、報繳稅款期限等情況核定後交代征單位。
2、發放證件
稅務認定管理環節向受托方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對於下列情況,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受托納稅人辦理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因受托方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或停業、註銷等情況或主管稅務機關本身原因,需要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時,主管稅務機關收繳《票款結報手冊》、《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等資料,受托方應按協議規定期限結清委托代征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