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如何與稅務機關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如何與稅務機關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主管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協商後,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根據協議確定雙方責任和義務。

1、核定代征稅種、代征範圍、申報期限、報繳稅款期限

受托單位填寫《委托代征稅款登記表》,交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認定管理環節就代征稅種、代征範圍、申報期限、報繳稅款期限等情況核定後交代征單位。

2、發放證件

稅務認定管理環節向受托方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對於下列情況,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受托納稅人辦理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

因受托方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或停業、註銷等情況或主管稅務機關本身原因,需要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時,主管稅務機關收繳《票款結報手冊》、《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等資料,受托方應按協議規定期限結清委托代征的稅款。

  • 上一篇:如何解讀財稅2014 109號文件
  • 下一篇:三八健步走活動標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