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於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說明個稅在個人實際領取工資後的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比如3月份的工資,4月10發,隔月15申報納稅。4月份的工資,5月10發放,6月15隔月申報。
現在三四月份壹個月發工資,其實不合理。那只能算是正常工資了。5月份申報3月份工資(由於發放日期為4月份),6月份申報4月份工資(發放日期為5月份)。
本月申報期已過。不申報,只能補壹個月。下月起正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