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敗訴後,可以更換訴訟標的進行起訴,也可以更換不被前訴訴求所包含或者否定前訴訴求的訴求起訴,僅僅更換案由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壹)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