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第二條明確了“工資薪金總額”的範圍: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最終結算時:
賬戶金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並直接計入成本的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非貨幣性福利及其他費用;
稅額-填寫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金額,並以此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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