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門峽市已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未繳納契稅的購房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補貼標準
凡在20265438年5月20日+0至20265438年6月30日+0期間(每周日休市)繳納商品房契稅,符合補貼範圍的,按已繳納契稅總額的10%給予補貼。(以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開具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