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免三減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的減免稅期滿後,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後繼續執行。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本法施行後,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