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已廢止)第五條規定,凡未繳項目達到三年以上的,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既然已經廢除了這個辦法,那就沒必要實行了。
實踐中,確實有壹些稅務稽查人員要求將企業三年以上的應繳未繳項目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不合理的稅收征收,企業可以要求申請復議,前提是未繳納的應繳款項確實需要繳納。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