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31日 點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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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項概述
1、事項名稱: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2、辦理單位:國家稅務局
3、辦理窗口:納稅申報(國稅)
4、承諾時限(工作日):2日
5、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二、法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壹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4號)
三、辦理程序
納稅人攜帶書面申請到申報窗口申請查詢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已抄報稅,已報稅的當場開具證明單返還納稅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四、前置條件
無
五、申報材料
書面申請
六、備註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