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納稅額時,必須立即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方拒絕,必須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扣繳義務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處以1 ~ 3倍的罰款,即“全民代扣代繳”的義務。而且《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後,需要在次月7日前進行納稅申報。所以每個月的1 ~ 7日是申報上個月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