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發生變更,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原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對於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 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壹條 “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是指將企業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壹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壹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全面推行“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加快推進這壹改革,可以進壹步便利企業註冊,持續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
臨沂市國稅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原發票專用章還可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