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實施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建設方案並調整相關信息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65〕160號),壹、納稅人識別號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銜接方案
納稅人識別號是各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涉稅事項的唯壹識別代碼,其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由稅收征管法確定。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由登記管理部門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識別號碼。
根據?三證合壹,壹照壹碼?根據方便納稅人和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 10起,對新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即新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位,已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15位。?
因此,自2015 10 1起,新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