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第三條 運輸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運輸工具,並在符合食品保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出廠的散裝食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密封包裝,並在標簽上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同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