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並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的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使用固定資產而在使用壽命期間所分攤的固定資產的消耗。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固定資產的壹個主要特點是可以在幾個生產周期中發揮作用並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而其價值則隨著固定資產的磨損而逐漸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上。轉移到產品上的固定資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折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